【八戒戒相】

【前言】
在家眾為避三惡趣,求人天福,應受持三歸依與五戒,或八戒,或十戒。受持三歸依(tisarana)即成為優婆塞(upasako男佛教徒)或優婆夷(upasika女佛教徒),受持五戒(pabcasila)就成為「具戒優婆塞」或「具戒優婆夷」。《相應部》S.55.37./V,395.︰「摩訶男!自從優婆塞已樂於離殺生,已樂於離不與取(不偷盜),已樂於離邪淫行,已樂於離妄語,已樂於離飲酒;摩訶男!由於有這麼多,他成為優婆塞戒具足(upasako silasampanno)。」(cf.《雜阿含91經》、《雜阿含927經》、《別譯雜阿含152經》)
受持五戒,等於提供五個煞車系統,以免作惡。若犯戒的話,不受持五戒與受持五戒的過失並不完全相同;在一般法律上,可能會認為「知法犯法,罪加一等」;但是在正法律中,並不茍同。在正法律中,一個人不受持五戒,或沒有因果觀念的人,犯戒作惡時,是「邪見相應」;而一個受持五戒,或有因果觀念的人犯戒時,則是「邪見不相應」,意思是,作惡時還保住「正見」,而且還有反省與懺悔的空間。所以,在家人不要害怕受持五戒。沒有(五)戒(dussilo),就有五怨(pabcaverani),則有墮落之虞。
若是受持八戒(atthavgaasila八關齋戒),多三條出離的戒,增加出離的力量。基本上,受持八戒是跟隨阿羅漢的行為來修的,八戒中,離殺生、離妄語(妄語是覆藏,屬於慳,瞋根心),是離瞋;離偷盜、婬欲、飲酒、離非時進食、離歌舞及化妝、離坐臥高廣大床,是離貪。受持八戒,正可離身業與語業的貪瞋癡,離難斷的惡習,並且止住放逸的行為。
受持八戒以一日一夜為限,一般來說,「天亮」(arunuggamana;dawnrise明相)開始持戒,到次日早晨「天亮」;下午或晚上也可受戒。依天文學上說,太陽在地平線以下6度的黎明時分(Civil Twilight),約等於「明相」出時。此時曙光漸明,天空露白(魚肚白fishbelly white color),周遭景物不必用人工照明可辨識人物、景象、顏色、掌紋、地上整排螞蟻等,此時空中最亮的「一等星」仍可被看見。每天「明相」出現的時間,依地方逐日略異。明相出現後,離日出還要24分鐘左右。(請見:中央氣象局http://www.cwb.gov.tw/)。
受八戒後,若無法受持,要捨三條出離的戒,作意捨戒即完成。若為了慎重其事,則向一個聽得懂你的話的人講,而對方明白你的意思。
受持八戒,原來並沒有「犯相」、「無犯」等細緻的分別法相。今依《律藏》〈波羅夷〉(Vin. Para.)比丘戒的四波羅夷法(滅擯)的持犯因緣,以及《小誦注》〈(十)學處注〉(KhA. Sikkhapadavannana),使戒相清楚明白,以免疑慮,便利受持,並受戒律的保護及獲得利益。
|
一、殺戒
|
【受戒文】
1. Panatipata
veramani-sikkhapadam samadiyami.
有息者(m.) 殺(m.s.Abl.) 離(f.) 學(f.) 處(n.) 我受持(1s.pres.)
pana +
atipata<ati超越+ pat落下veramani sikkha+pada <samadiyati <pass.(被動)
of samadati
我受持離殺生學處。
【釋義】
殺生(panatipata<pana生物+atipata殺)︰當中的「生物」(有息者)是連結命根的蘊相續,或者執取那(蘊相續)所施設的有情。(殺生為)對那生物、存生物想,生起採取斷那(生物)命根(的行動),運用身、語門中的一門,以殺思(=心)而殺生。(KhA.26.)
《中部》(MA.9./I,198.;=Nd
《小誦注》(KhA.24.):「『離』乃壓倒怨敵,是捨棄、除去、消滅怨敵使令不存在之義;或者〈就如〉有人藉由器具離怨敵。由vi-字誦成ve-字而成離。」KhA.24~25.:「從義上,(所謂)的『離』乃欲界善心相應的離。在《分別論》所說的:『在那離殺生之時,他1遠離(arati)、2離(virati)、3回避(pativirati)、4離(veramani)、5不作(akiriya無所作)、6不為(akaranam不作為)、7不違犯(anajjhapatti)、8破(惡緣之)橋。』」
KhA.24.︰「應當學為「學」(sikkha);由此路徑為「處」(padam)。學之處為「學處」(sikkhapadam),此乃是到達「學」的方法之義。或者說為「以依止根本而住立」。」KhA.25.︰「在此之義「學」乃已達到離的戒,世間毘婆舍那,色、無色禪那,以及聖道」的目的。」
【犯相】1.(對象)是眾生(pano ca hoti) [1]。
2.認定是眾生(panasabbi ca生物想)。
3.起殺心(vadhakacittabca paccupatthitam hoti)。
4.付之行動(vayamati)[2]。
5.導致死亡(tena ca maratiti)。(《小誦注》KhA.31.)
【無犯】[3]1.非故意(asabcicca)。
2.無知(ajanantiya)。
3.非意圖致死(namaranadhippayassa)。
4.精神失常(ummattikaya) [4]。(Para.III,78.;Sp.Para.II,463.)
【果報】離殺生(的果報):肢體勻稱,長廣適中,腳站得穩,優美,柔軟,明淨,勇敢,大力,口齒伶俐,世人喜愛,無瑕疵,無畏懼,不被迫害,被他人攻擊不死,眷屬(或隨從)無量,姿態美,外表好,少病、無憂,與所喜愛的人、可意的人相處而不別離,長壽,如此等果報。(KhA.33.)
殺生果報有:《中部135經》〈小業分別經〉說︰「兇惡的殺生者,血手、專做殺戮,對諸有情無慈心(panatipati hoti luddo
lohitapani hatapahate nivittho adayapanno panabhutesu)。他如是成就,帶著這個業,身壞命終之後,往生於離去(福樂)處(apayam)、惡趣(duggatim)、落難處(vinipatam)、無去(無自由來去)處(nirayam)(此四名詞都是「地獄」的同義詞)。身壞命終後,若不往生於離去處、惡趣、落難處、無去處;若來人位者,再生於任何地方也會短命(appayuko)。」
《增支部》(
《分別善惡報應經》卷下(T1.899.2)︰殺生果報有十︰「一冤家轉多。二見者不喜。三有情驚怖。四�琩�苦惱。五常思殺業。六夢見憂苦。七臨終悔恨。八壽命短促。九心識愚昧。十死墮地獄。」(按︰《分別善惡報應經》為沙門臣天息災譯,應為後期佛教的整理,但是也有值得參考之處。)
* 有人認為為了救人、「為救多數之人」可以開緣殺「惡人」(《菩薩戒本》(T24.1112.1)、《大方便佛報恩經》卷第七(T3.161.2-3)),此非佛說,且救人的善業與殺人的惡業不能相抵。佛教不認為壞人可殺,如大壞人提婆達多,往世與當生,都做了不少壞事,但是佛陀也沒有說他該殺。若是對付猛獸與「害虫」,可遠離或隔離。例如︰室內蚊子可以捕捉後,在室外釋放;或使用薰香驅蚊,如燃燒曬乾的艾草、(紫背)浮萍、香椿等,或任何草木皆可驅蚊。 |
二、盜戒[5]
|
【受戒文】
2. A-dinnadana veramani-sikkhapadam samadiyami.
不
給予 拿起(m.s.Abl.)
離(f.) 學(f.) 處(n.) 我受持(1s.pres.)
a+dinna+adana
veramani
sikkha+pada <samadiyati <pass. of samadati
我受持離偷盜學處。
【釋義】
律藏•波羅夷(Para.III,46.)︰「不給與︰凡是不給與,非捨棄物,非永遠捨棄物,受守護之物,受人珍愛,他人所有物,此稱為「不給與」。」
不與取(adinnadana)︰他人所擁有的為「不(給)與」(adinnam)。當在他人為所欲為的侵犯(=偷竊)時,也是不作處罰、不責難的。(「不與取」為)他人所擁有,他人所擁有想,生起採取盜取的行動,運用身、語門中的一門,以盜思(=心)不與而取。(KhA.26.)
【犯相】1.他人所有物(parapariggahitabca hoti有主物)。
2.認定是有主物(parapariggahitasabbi
ca)。
3.起盜心(theyyacittabca paccupatthitam hoti)。
4.有行動(vayamati舉離本處)[6]。
5.拿到東西(tena ca adatabbam adanam gacchatiti.取當取之物)。
【無犯】1.以為是自己的東西(sasabbissa作己物想)。
2.親厚想( vissasaggahe自信[7]物主會樂意給予)。
3.暫時借用(tavakalike)。
4.鬼擁有物(petapariggahe)。(鬼(peta)︰包括夜叉、四大王天、天人等)
5.畜生擁有物(tiracchanagatapariggahe)[8]。
6.以為是垃圾(pamsukulasabbissa)[9]。
7.精神失常(ummattakassa)。
(Para.III,55.;Sp.Para.II,371-2;《善見律毘婆沙》卷第十(T24.740.3))
【果報】離不與取(的果報):大財富,財穀豐富,無量財產,生出未起的財產,已生起的財產堅固,所欲之財迅速獲得,財產不與王、賊、水、火、不肖者所共,得不共財,世間的領導,無所不知,樂住,如此等(果報)。(KhA.33-34)
《分別善惡報應經》卷下(T1.899.2)︰「偷盜報有十種。何等為十?一結宿冤。二�睆羹{。三惡友隨逐。四善友遠離。五破佛淨戒。六王法謫罰。七恣縱愓逸。八�畬冱~惱。九不自在。十死入地獄。」
* 一般國家都有「關稅」(tariff)(古代就有設海關(suvkatthana, =suvkaghata))、「所得稅」(incomes tax)的規定,凡貨物進出口,或有所得就須申報繳稅,除非有免稅的條款或項目,否則不繳稅就觸犯法律及犯偷盜戒。
三、離淫戒
|
【受戒文】
3. Abrahmacariya veramani-sikkhapadam samadiyami.
非 梵 行為(m.s.Abl.) 離(f.) 學(f.) 處(n.) 我受持(1s.pres.)
a +brahma +cariya veramani
sikkha+pada <samadiyati <pass. of samadati
我受持離非梵行學處。
【釋義】
非梵行(abrahmacariya)︰非殊勝行(=卑劣行),以從事非正法原因的違犯之思(=心),運用身門,雙雙達到三摩缽地(性高潮)從事婬欲,為非梵行。(KhA.26.)
婬欲是障道法(antarayiko dhammo),佛陀已在經、律、論中,從不同面向解說。《大智度論》(T25.107.3 ~108.1)︰「(喜根法師︰)淫欲即是道…淫法不生滅,不能令心惱。」此是邪見。更不可能正在行婬當中,得解脫,如「雙身法」所說。「行淫」若涉及主動,不可能清淨的,以男人來說,舉陽就是有淫欲心的反應,「行淫」有一些技法,如採陰補陽等,可能有滋補男或女,但是都歸屬卑劣行,佛陀在《轉法輪經》中就明示此理。克制婬欲乃能邁向出離之路。
《小誦》(KhA.151.)︰「梵的行為,諸梵天的行為,稱為‘梵行’,優良的行為之稱。」(Brahmam cariyam, brahmanam va
cariyam brahmacariyam, setthacariyanti vuttam
hoti.) KhA.152.︰「梵行:沒有(男女)淫欲,及具足沙門法。」離婬欲即斷絕一切性行為,廣義地說,包括肌膚之親;與婦人嬉笑遊戲;看女人的眼睛(包括看體型、體態,或聞體香等);聽女人之笑聲、說話、唱歌、哭泣;追憶過去曾與女人相笑、相談、遊玩;甚至於想往生沒有婬欲的梵天界,也被包括在「七淫結」之內。(cf.《增支部》(
【犯相】1.交媾(ajjhacariyavatthu ca hoti)[10]。
2.生起淫欲心(tattha ca sevanacittam
paccupatthitam hoti)。
3.達到從事(性交)之緣的方式(sevanapaccaya payogabca samapajjati)[11]。
4.接受(sadiyati cati) [12]。。
【無犯】1.(睡眠或昏迷中)無覺知(ajanantassa)。
2.沒有接受(asadiyantassa)(Sp.Para.I,269.︰若是知道的話,也完全沒接受。)
3.精神失常(ummattakassa)。(Sp.Para.I,254-5.︰由於夜叉或膽汁等的關係而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病。)
4.發狂(khittacittassa)。(由於夜叉等的關係而發狂。)
5.極度痛惱者(vedanattassa)。(Para.III,33.) (Sp.Para.I,270.︰再大的苦受、不舒服都不知道。)
【果報】離非梵行(的果報)︰沒有仇敵,一切人所喜愛,獲得食物、飲料、衣服、住處,躺臥快樂,醒覺快樂,解脫苦界(=惡趣)的怖畏,不會生為女性或不能男,不忿怒、不掩飾、不驚慌、臉不下向(丟臉),男女相愛,諸根圓滿,諸相圓滿,無疑惑、生活悠閒、樂住,無怖畏處,無離別喜愛,如此等(果報)。」(KhA.34.)(按︰「不會生為女性」((na)
itthibhavappatilabhassa),乃由「願生為男」及「不願生為女」來決定。)
《分別善惡報應經》卷下(T1.899.2)︰「邪欲報有十種。何等為十?一欲心熾盛。二妻不貞良。三不善增長。四善法消滅。五男女縱逸。六資財密散。七心多疑慮。八遠離善友。九親族不信。十命終三塗。」
【附帶說明】
邪淫戒
|
【受戒文】
Kamesu micchacara
veramani-sikkhapadam samadiyami.
淫欲 邪 行(m.s.Abl.) 離(f.) 學(f.) 處(n.) 我受持(1s.pres.)
kama miccha+cara veramani sikkha+pada <samadiyati <pass. of samadati
我受持離邪淫學處。
【釋義】
Atthasalini(殊勝義) (DhsA.p.98.;=MA.9./I,199.)︰「『邪欲樂行』(邪淫)裡的『欲樂』是指『性交』;『邪行』是指『低賤及實應受到譴責的行為』。『邪欲樂行』的特相是生起於身門的思(cetana,意願),具有侵犯自己無權同其行房者的不如法意念。於此,不正確(男人無權與之行房者)是:(甲)十種未婚女人,即:一、為母所護[13];二、為父所護;三、為父母所護;四、為兄弟所護;五、為姐妹所護;六、為親戚所護;七、為氏族所護;八、為法所護(如受持梵行戒);九、有護(=有丈夫);十、正受懲罰(MT.9./CS:pg.1.301.︰若靠近此女將受罰);以及(乙)十種已婚女人,即:一、以錢財買來(的妻子);二、自願為人妻者;三、為了財富而為人妻者;四、為了服飾而為人妻者;五、(正式結婚)
水得妻(odapattakini授水婦。觸水缽而令住。共取缽水灌手,共誓言:「願此水和合不離」。);六、取下(頭上布)墊子(成為)妻子;七、奴隸(兼)妻;八、傭人(兼)妻;九、戰俘(兼)妻;十、短暫的妻子(一夜情)。當中,有十二類女人是其他男人不可侵犯的,即:有護女和正受懲罰的女人,以及後面十種(已婚女人)。」(cf. MA.9./I,199.、《中阿含15經》〈羅云經〉(T1.437.3)及〈優婆塞經〉T1.616.2) MA.41./II,330.說第十一種「未婚女」︰「環繞一串華鬘之女人(malagunaparikkhitta)︰以終身的約束︰“此女將成為我的妻子”,想定之後,他以一串華鬘戴在她的頭上,或環繞一串華鬘。」
《長部•戒蘊品新抄》(DT2.pg.1.334.)︰「有此說法︰四種邪淫︰(1)非時、(2)非處(如寺中、塔內等)、(3)非(生)支(指口及肛門)、(4)非法(不可行淫的對象)。」(Ye paneke vadanti “cattaro kamesu micchacara akalo, adeso, anavgo, adhammo ca”ti.)《說一切有部俱舍論》卷第十六(T29.87.1)︰「論曰︰總有四種行不應行,皆得名為欲邪行罪。一於非境行不應行,謂行於他所攝妻妾或母或父或父母親乃至或王所守護境。二於非道行不應行,謂於自妻口及餘道。三於非處行不應行,謂於寺中制多迥處。四於非時行不應行,非時者何?謂懷胎時,飲兒乳時,受齋戒時,設自妻妾亦犯邪行。有說︰若夫許受齋戒,而有所犯方謂非時。」
【犯相】1.對象︰非配偶或正當的對象。
2.生起淫欲(男人若舉陽就有淫欲心)。
3.從事性交。
【無犯】1.(睡眠或昏迷中)無覺知。2.沒有接受。3.精神失常。4.發狂。5.極度痛惱者。
【果報】邪婬(的果報)︰佛告奈女(妓女)(《般泥洹經》T1.179.1)︰「好邪婬者,有五自妨,一者名聲不好。二者王法所疾。三者懷畏多疑。四者死入地獄。五者地獄罪竟受畜生形。皆所致,能自滅心。不邪婬者,有五增福,一者多人稱譽。二者不畏縣官。三者身得安隱。四者死上天生。五者從立清淨泥洹道。」此段勸導奈女(Ambapali菴婆波梨)的文字,沒有出現在《大般涅槃經》D.16-11.Ambapaliganika菴婆波梨眾。
《分別善惡報應經》卷下(T1.899.2)︰「邪欲報有十種。何等為十?一欲心熾盛。二妻不貞良。三不善增長。四善法消滅。五男女縱逸。六資財密散。七心多疑慮。八遠離善友。九親族不信。十命終三塗。」
*《相應部》〈勒那叉相應〉21個鬼故事中,有一姦夫,姦淫有夫之婦,死後變鬼,陷在糞坑中,露出頭以手抓糞吃糞(S.19.11.;Para.III,106.)。另有一有夫之婦犯邪淫,死後變無皮女鬼(此女的身體的觸摸非自主的,是屬於丈夫擁有的,她卻偷男人尋樂,以致受無皮之報。)(S.19.13.;Para.III,107.;S
* 嫖公娼不算邪淫;依理,嫖私娼、阻街女郎(street girl)也不算邪淫,但國法不容。
四、妄語戒[14]
|
【受戒文】
4. Musavada veramani sikkhapadam samadiyami.
虛妄 語(m.s.Abl.) 離(f.) 學(f.) 處(n.) 我受持(1s.pres.)
musa+vada veramani sikkha+pada <samadiyati <pass. of samadati
我受持離妄語學處。
【釋義】
虛妄語(musavada)︰當中的「虛妄」是由運用語言或身體,致力於欺騙而破壞(真實)義者。以欺騙的目的,運用語言或身體生起而欺騙他人,運用身、語門中的一門,以邪思(=心)(說)虛誑語。(KhA.26.)
S
【犯相】1.欺騙(tava musa ca hoti tam vatthu)。
2.對那對象現起欺騙心(visamvadanacittabca paccupatthitam hoti)。
3.適當的行動(tajjo ca vayamo)。
4.以及生起欺騙他人所知的表示(paravisamvadanabca vibbapayamana vibbatti pavattatiti)。
【無犯】1.增上慢(adhimanena)。
2.無意圖(說謊)的說溜嘴(anullapanadhippayassa)。
3.精神失常。
4.發狂。
5.極度痛惱者。(Para.III,100.;Sp.Para.II,502.)
【果報】離虛誑語(的果報):諸根明淨,語詞清晰、甜美,牙齒整齊、純白、不太粗、不太細、不太短、不太長、咬合舒適,口有青蓮花香,隨從恭聽,說話受歡迎,舌如蓮花、青蓮花瓣一般柔軟、紅薄,不掉舉、不輕躁,如此等(果報)。(KhA.34.)
《分別善惡報應經》卷下(T1.899.2)︰「妄語報有十種。何等為十?一口氣�痧銦C二正直遠離。三諂曲日增。四非人相近。五忠言不信。六智慧尟少。七稱揚不實。八誠語不發。九愛論是非。十身謝惡趣。」(《分別善惡報應經》卷下T1.899.2)
*
《相應部》S.6.9./I,149.(=S.6.10./I,152.,
Sn.657, A.V,174.)世尊說︰「當人出生時,斧在口中生,愚人說惡語,以斧斬自己。」S
*
證初果聖人不再說謊,因為已斷瞋根中的「慳吝」(隱藏罪過,被稱為「故妄語罪」)。
* 英語世界有︰Liar! Liar! Pants on Fire! (騙子!騙子!褲子著火了!)這句是對騙子的責備或警告。
* 西方人有“white lie”,善意的謊言(told to be polite)、無傷大雅的謊言(a harmless lie),但是守戒者不可以說善意的謊言。
五、酒戒[15]
|
【受戒文】
5. Suramerayamajjapamadatthana veramani-sikkhapadam samadiyami.
須羅酒(f.)迷羅耶酒(n.)酒類(n.)放逸 處(m.s.Abl.) 離(f.) 學(f.) 處(n.)=原因 我受持(1s.pres.)
sura + meraya + majja + pamada + tthana veramani sikkha+ pada <samadiyati<pass. of samadati
我受持離放逸之因的飲酒學處。
【釋義】
放逸原因的榖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(suramerayamajjapamadatthana)︰當中的「榖物酒(sura)」有五種穀物酒:1澱粉酒(pitthasura)、2餅酒(puvasura)、3米酒(odanasura)、4加入酵母的酒(kinnapakkhitta),5以及(前四種)混合的酒(sambharasamyutta)。(Paci.IV,110.;KhA.26.)
「花果酒(meraya)」有五種花果酒:1花酒(pupphasavo)、2果酒(phalasavo)、3糖酒(gulasavo)、4蜜酒(madhvasavo),5以及(前四種)混合的酒(sambharasamyutta)。
「酒類(majja)」正是前兩種酒,以可醉之義為酒類。或者凡有其他任何可醉的,在喝了會醉醺醺的、會放逸的,這稱為酒類[16]。
「放逸原因」凡是以思而喝、吞咽那酒,由那成為陶醉、放逸原因的思,稱為放逸原因。當知凡以吞咽的目的,運用身門,吞咽榖物酒、花果酒的思,為放逸原因的榖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。(KhA.26-7.;cf.Vin.Paci.IV,110;DA.31./I,944.)
【犯相】1.穀物酒等其中之一(suradinabca abbataram hoti)[17]。
2.生起想要喝酒的心(madaniyapatukamyatacittabca paccupatthitam hoti)。
3.適當的努力(tajjabca vayamam apajjati)。
4.喝入(咽喉)(pite ca pavisatiti)[18]。
【無犯】1.飲用非酒而含有酒色(majjavannam)、酒香(ajjagandham)、酒味(majjarasam)的飲料。2.飲用以酒調味的羹湯、肉湯、麻油湯、菴摩羅漿汁(amalaka醋粟、山楂)等非酒的湯類(amajjam arittham) [19]。3.精神失常。4.發狂。(參見《律藏》〈波逸提〉(Paci.IV,110.;Sp.Paci.IV,859-860.)
【果報】離放逸原因的穀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(的果報):速知過去、未來、現在所應做的事,常現起(正)念,不瘋狂、具有智、不懶惰、不愚鈍、不羊啞、不迷醉、不放逸、不愚癡、無怖畏、無激憤、無嫉妬、語諦實,無離間、粗惡語、雜穢語,日夜無懶惰,知恩、感恩、不慳悋、具施捨、持戒、正直、不忿怒、有慚、有愧、見正直、大慧、具慧、智賢,善巧利害,如此等果報。(KhA.34.)
《四分律》中說(T22.672.1;cf.T22.1005.3、T22.1012.1),酒有十過:「一、顏色惡(難看)。二、少力。三、眼視不明。四、現瞋恚相。五、壞業資生。六、增疾病。七、益鬥訟。八、無名稱(聲譽)。九、智慧少。十、命終墮三惡道。故應努力受持此戒。」《分別善惡報應經》卷下(T1.899.2-3)︰「飲酒三十六過。其過云何?一資財散失。二現多疾病。三因興鬥諍。四增長殺害。五增長瞋恚。六多不遂意。七智慧漸寡。八福德不增。九福德轉減。十顯露祕密。十一事業不成。十二多增憂苦。十三諸根闇昧。十四毀辱父母。十五不敬沙門。十六不信婆羅門。十七不尊敬佛。十八不敬僧法。十九親近惡友。二十捨離善友。二十一棄捨飲食。二十二形不隱密。二十三淫欲熾盛。二十四眾人不悅。二十五多增語笑。二十六父母不喜。二十七眷屬嫌棄。二十八受持非法。二十九遠離正法。三十不敬賢善。三十一違犯過非。三十二遠離圓寂。三十三顛狂轉增。三十四身心散亂。三十五作惡放逸。三十六身謝命終墮大地獄受苦無窮。」
* 《長部注》DA.2./I,235.(=MA.4./I,136.;A
六、非時食戒
|
【受戒文】
6. Vikalabhojana veramani-sikkhapadam samadiyami.
非 時 食(n.s.Abl.) 離(f.) 學(f.) 處(n.) 我受持(1s.pres.)
vi+kala+bhojana veramani sikkha+pada <samadiyati <pass. of samadati
我受持離非時食學處。
【釋義】
「非時食」(vikalabhojana)乃超過正午而食;超過這所允許的時間而吃食,因此稱為非時食。由那非時而食。(KhA.36.)
「非時」(vikalo)︰已過中午,到(隔日)天亮。(Paci.IV,86.;IV,166.)
【犯相】1.非時(vikalo超過正午)(吃食)。
2.時藥(yavakalikam一般食物)。
3.吞嚥(ajjhoharanam)。
4.未瘋狂(anummattakata)。(KhA.35.)
【無犯】1.天亮(明相)到日過中天(約十二點)吃食,不計多少餐次。2.終身藥。
3.精神失常或發狂。
【果報】離非時食(的果報)︰不非時食則少貪吃,身體少負擔,多閒,心清智明。
* 離非時進食即太陽過中午(約十二點)至翌日明相出時,不再吃五穀及不飲用牛奶、豆奶、豆湯等,但可飲用過濾無渣的某些果汁,例如芒果汁、蘋果汁、橙汁、香蕉汁、葡萄汁等。
* 《律藏》〈大品〉(Mv.300.)︰「諸比丘!除了穀果汁之外,我允許一切果汁。諸比丘!允許一切葉汁,除了菜汁(《普端嚴》說:「菜汁」是指已煮熟了的菜湯。作時限藥的葉子在做成食物之前搾成的汁是允許的)。諸比丘!允許一切花汁,除了蜜花汁之外。諸比丘!允許一切甘蔗汁。」
七之一︰歌舞等戒
|
【受戒文】
7-1. Naccagitavaditavisukadassana (veramani-sikkhapadam samadiyami.)
舞蹈(n.)唱歌(n.)奏樂(n.)戲劇(n.)
見(n.s.Abl.) 離(f.) 學(f.) 處(n.) 我受持
nacca
+ gita + vadita + visuka + dassana (veramani sikkha+pada <samadiyati<pass. of samadati)
我受持離跳舞、唱歌、奏樂、看戲學處。
【釋義】
「觀(聽)跳舞、歌唱、演奏、表演(naccagitavaditavisukadassana)」:在這當中「跳舞(nacca)」為任何舞蹈(乃至跳孔雀舞(moranacca))。「歌唱(gita)」:為任何歌謠。「演奏(vadita)」:為任何演奏。「觀看表演(visukadassana)」:乃生起煩惱之緣,破壞善(法)邊的觀看表演;看表演的情況為觀看表演。(KhA.36.;《普端嚴》Sp.Cv.VI,1201.)
Sp.Cv.VI,1201.︰「唱歌:任何舞歌(natagitam),或好聽的歌(sadhugitam),乃至牙牙之歌(dantagitampi),“凡是我們唱的”,作前奏的低聲吟唱(okujanta karonti),這些都不應唱。自己唱,或教他唱,都是惡作。」
Sp.Paci.IV,925.︰Yamkibci vaditanti tantibaddhadivadaniyabhandavaditam va hotu, kutabherivaditam va, antamaso
udakabherivaditampi, sabbampetam vaditameva.(任何演奏︰演奏琴弦樂器,演奏水壺鼓乃至水鼓,諸如此類的演奏。)
《優婆塞莊嚴》(Upasakajanalavkara SL.p.91.)︰“vaditanti” vinavenumurajaki vadanaj.(演奏︰琵琶(vina)、竹器(venu)、小手鼓(muraja;tamborine)等之樂器演奏。)
當中的觀(聽)表演當取在《梵網經》(D.2./I,6. 、D.2./I,65.)所說的方式,在那裡說:「或如有些尊敬的沙門、婆羅門食用信施的食物,他們在不適當之處觀看表演,這即是:『(1)舞蹈、(2)歌唱、(3)演奏、(4)舞台戲、(5)民謠、(6)鼓掌樂、(7)鐃鈸樂、(8)鼓樂、(9)小丑戲、(10)鐵丸戲、(11)竹戲、(12)洗(骨)祭禮(=atthidhovanam土葬多年後,撿骨之日的祭禮,cf.
A.10.107.)、(13)鬥象、 (14)鬥馬、(15)鬥水牛、(16)鬥牡牛、(17)鬥山羊、(18)鬥牡羊、(19)鬥雞、(20)鬥鵪鶉、(21)棍鬥、(22)拳擊、(23)摔角、(24)演習(演練攻擊的地方)、(25)點兵(象軍有多少、馬軍有多少、騎兵有多少、步兵有多少)、(26)佈陣(象軍站在此、馬軍站在此、騎兵站在此、步兵站在此)、(27)閱兵(校閱象軍、馬軍、騎兵、步兵)』沙門喬達摩離如此觀看表演。」(KhA.36.)
【犯相】1.想要看(跳舞、表演等)而前往。
2.(任何)跳舞、唱歌、演奏、表演(naccagitavaditavisukadassana)。
3.看、聽。
4.未精神失常(anummattakata)。
【無犯】1.在站立、坐著、躺臥處(有表演從自己方向)來或去到達視野域而觀聽,即使有煩惱也沒有違犯;在馬路的對面觀聽;有事前往觀聽。2.發生危難時。3.精神失常。(Paci.IV,268.;Sp.Paci.IV,926.)
【果報】離歌舞等(的果報)︰不歌不舞,則身表正直,不亂;心思正經,安穩。
* 《吉祥經》並沒有說「不歌不舞」,但是其中第18項的「遠離(arati)」為「遠避(身語惡業)」。《小義釋注》(Nd
*
A.3.103./I,261.︰“Runnamidam bhikkhave, ariyassa vinaye yadidam gitam. Ummattakamidam, bhikkhave, ariyassa vinaye yadidam naccam.(諸比丘!於聖者之律,歌詠是號泣。諸比丘!於聖者之律,舞蹈是瘋子。) (各類表演,詳見《長部》D.1./I,6~7.、65.) 《四分律卷第五十八》(T22.998.2)︰「於聖法律中,歌戲猶如哭,舞如狂者,戲笑似小兒。」
* KhA.37-8.︰「將法編成歌是不適合的,而將歌編成法則是可以的。」「將法編成歌」,且拉長歌音而誦,有五種過患。(cf.A.5.209./III,251.)
七之二︰化妝戒
|
【受戒文】
7-2.Malagandhavilepanadharanamandanavibhusanatthana
花鬘 香粉 塗油 受持 化妝 裝飾 處(=原因m.s.Abl.)
mala + gandha + vilepana + dharana + mandana + vibhusana+t+thana
veramani-sikkhapadam samadiyami.
離(f.) 學(f.) 處(n.) 我受持(1s.pres.)
veramani sikkha+pada <samadiyati<pass. of samadati
我受持離化妝、裝飾之因的花鬘、香粉、塗油學處。
【釋義】
花鬘(mala;garland, wreath)為任何種類的花(環)(malati yamkibci pupphajatam)。
香粉(gandha;perfume)為其餘的香粉、(香)煙等一切種類的香。
化妝品(vilepana;cosmetics)為凡任何為了塗香研磨後所備用的(Vilepananti yamkibci vilepanattham pisitva patiyattam)。
那一切為了塗抹(和)妝扮的目的是不允許的;而為了當藥的目的(治療)則是允許的。以及(假如)為了拜拜(puja)而帶著(香),那情況不會不(被)允許的。(KhA.37.)
【犯相】配戴任何種類的花(環);塗任何種類的香、香油、香粉、薰香。
【無犯】1.為了當藥(治病)的目的。2.為了供養運送(香)。
【果報】現世減少浪費(脂粉錢),增加財富。少施脂粉,也比較健康(皮膚少負擔)。
* 此學處也包括不佩戴耳璫、耳墜、臂釧、腳鐲、項鍊、玉珮、戒指、手鐲、手珠、手錶等裝飾品。《律藏》〈小品〉(Vin.Cv.p.107)︰(比丘)不得以鏡子或缽水來觀臉,若觀者,除了生病外,犯惡作(病者為看瘡等;為知老的壽行,則可觀看。VinA.vi,p.1201.)受八戒者並無規定不得照鏡子,但是也當學習比丘威儀。
八、高床、廣大床戒[20]
|
【受戒文】
8.
Uccasayana-mahasayana veramani-sikkhapadam samadiyami.
高的 床(n.) 大的(=豪華) 床(n.s.Abl.) 離(f.) 學(f.) 處(n.) 我受持(1s.pres.)
ucca + sayana maha + sayana veramani sikkha+pada <samadiyati <pass. of samadati
我受持離(坐臥)高床、大床學處。
【釋義】
高床(椅)(uccasayana)乃就超過高度而說(Uccasayananti pamanatikkantam vuccati.)。(KhA.37.;cf. Sp.Mv.V,1086.)
大床(椅)為不適當的床和不適當的敷具。只要受用那(高大)兩(種床椅),沒有任何方法是適宜的(Mahasayananti akappiyasayanam
akappiyattharanabca. Tadubhayampi sadiyato na kenaci pariyayena vattati.)(KhA.37.;cf. Sp.Mv.V,1086.)
《沙門果經》(D.2./I,65~6.)︰「鑒於有些沙門及婆羅門依靠信眾供養的食物過活,卻享用高且奢侈的床和椅,這即是:(1)高床(高腳椅)(超高的臥床或椅子);(2)椅腳或床腳(精美的)雕刻動物;(3)長羊毛的大毛毯;(4)彩繡羅帳;(5)白羊毛毯;(6)花邊的羊毛毯;(7)棉花墊(即︰(兜羅)木棉rukkhatula、蔓棉latatula、葦草棉potakitula)(若人造棉或化學纖維則不在此限;若用蓋的棉被因非墊被則被許可) [21];(8)有刺繡的羊毛毯;(9)雙面有毛的羊毛毯;(10)單面有毛的羊毛毯;(11)四邊鑲有珠寶的絹絲敷具;(12)絲綢毛毯;(13)(可容16人在上面跳舞的)大羊毛地毯;(14)鋪在象背上的毛氈;(15)鋪在馬背上的毛氈;(16) 鋪在車的毛氈;(17)羚羊皮毯;(18)羚鹿鹿皮(kadalimiga)製的敷具;(19)有華蓋(紅色羅帳)的床;(20)兩端有紅色頭枕和腳枕的床──他戒除使用這些高且奢侈的床和椅。這也是他的戒行。」((1)~ (2)為高床,(3)~(20)為大床。)
【犯相】1.想要坐臥高床、廣大床戒。
2.現前有「高床(椅)」(超過高度)或「大床(椅)」(敷具過度豪華)。
3.坐、臥。
4.未精神失常或發狂。
【無犯】1.如超過高度的天然岩石或樹木等。2.精神失常或發狂。
【果報】現世減少浪費,增加財富。
* 禁用「高椅」、「大椅」是避免豪華、奢侈生活,及產生「利養憍」(labhamado)。若是說法的需要,被允許使用高椅、大椅。
【附︰不捉持金錢戒】
|
【受戒文】
Jatarupa-rajata-patiggahana veramani-sikkhapadam samadiyami.
黃金(n.) 貨幣(n.)
接受、拿取(n.s.Abl.) 離(f.) 學(f.) 處(n.) 我受持(1s.pres.)
jatarupa + rajata + patiggahana
veramani sikkha+pada <samadiyati <pass. of samadati
我受持離金銀學處。
【釋義】
「金(jatarupa)」為黄金。「錢(rajata)」為貨幣(kahapano金製的、銀製的、天然的) [22]、銅錢(lohamasaka)、木錢(darumasaka)、膠錢(jatumasaka)等,凡通用的(貨幣),這兩者都(屬於)金錢。以任何方式接受那(金錢)為接受,沒有任何方式那(接受金錢)是可以的。如此為所應說不共的。(KhA.37.;cf.《律藏》(Para.III,238.))
【犯相】1.想要捉持金錢。
2.現前有「(黄)金(jatarupa)」,或「錢(rajata)(古譯作︰銀)」。
3.捉持。
4.未精神失常或發狂。
【無犯】1.無心無意碰到金銀。2.精神失常或發狂。
【果報】不捉持金錢,乃是沙門、比丘所受持,所以,受持「不捉持金錢戒」,未來世會有不重視金錢,乃至傾向出家的生活。
具戒利益
【具戒之德】
成就聖者之所樂的無毀(akhanda)、無孔(acchidda)、無斑點(asabala)、無雜染(akammasa)、自由(bhujissa)、聖者所讚嘆(vibbupasattha)、無所觸(aparamattha)、三昧增長(samadisamvattanika)。
無毀︰戒的起初或末了,一條也不破。
無穿孔:始終不毀壞戒。
無斑點:無斑點(之異狀)。
無雜染:不在這裡那裡破戒而雜染。
自由:脫離了貪、瞋等的支配。
智者所贊:為智者所贊嘆。
無所觸:不為貪愛、邪見所觸。
三昧增長:能生起禪定,並趣向涅槃。
【具戒五利益】
諸比丘!世間有戒者、具足戒者,依不放逸等之因而得大財聚。諸比丘!此為有戒者、具足戒者之第一利。復次,諸比丘!於有戒者、具足戒者,善名遠播。諸比丘!此為有戒者、具足戒者之第二利。復次,諸比丘!有戒者、具足戒者,不論入於剎帝利眾、或婆羅門眾、或居士眾、或沙門眾等任何之眾有自信而心無不安。諸比丘!此為有戒者、具足戒者之第三利。復次,諸比丘!有戒者、具足戒者,臨終不迷亂。諸比丘!此為有戒者、具足戒者之第四利。復次,諸比丘!有戒者、具足戒者,身壞死後,生於善趣、天界。諸比丘!此為有戒者、具足戒者之第五利。(Vin.Mv.I,227-8.;A.5.213./III,252-5.;D.16-6./II,86.)
【八戒利益】
世尊說:「毘舍佉(優婆夷)!如是若修行八分成就之布薩者,則有大果(mahapphalo)、大效益(mahanisamso)、大光輝(mahajutiko)、大徧滿(mahavippharo)。有什麼大果?有什麼大效益?有什麼大光輝?有什麼大徧滿?毘舍佉!譬如有人,有多七寶之十六大國,謂:鴦伽、摩竭陀、迦尸、拘薩羅、跋耆、末羅、支提、跋蹉、拘樓、般闍羅、婆蹉、戌囉西那、阿說迦、阿般提、乾陀羅、劍洴沙,君臨為王,不如八分成就布薩之十六分之一。什麼緣故?毘舍佉!人王與天上之快樂相比,則是微不足道的。…若修行八分成就之布薩,則身壞命終後,當生四天王之伙伴。…若修行八分成就之布薩,則身壞命終後,當生忉利天之伙伴。…若修行八分成就之布薩,則身壞命終而後,當生夜摩天之伙伴。…若修行八分成就之布薩,則身壞命終後,當生兜率天之伙伴。…若修行八分成就之布薩,則身壞命終後,當生化樂天之伙伴。…若修行八分成就之布薩,則身壞命終後,當生他化自在天之伙伴。毘舍佉!我因此關係,說人王與天上之快樂相比,則是微不足道的。」(《增支部》
(附一)
【十不善之大小罪】
|
|
十不善 |
小 罪 (appasavajjo) |
大 罪 (mahasavajjo) |
|
1 |
殺 |
•殺害無德的小動物。 •在人類,殺害微德者。 •(兇手的)煩惱和攻擊是弱的。 |
•殺害大動物(因付出更多的用心)。 •在人類,殺害有德行者。 •(兇手的)煩惱和攻擊是剛強的 |
|
2 |
盜(不與取) |
•所偷的他人所有物是低劣的。 •等值物,偷少德者的所有物。 |
•所偷的他人所有物是殊勝(貴重)的。 •等值物,偷有德行者的所有物。 |
|
3 |
邪淫 |
•對象是無戒德者。 |
•對象是有戒德者。 |
|
4 |
妄語 |
•所破壞的利益小者。 •一般的「有」說為「無」。 |
•所破壞的利益大者。 •作偽證,及所破壞的利益大者。 |
|
5 |
離間語 |
•分裂的對象是微德者。 |
•分裂的對象是有德行者。 |
|
6 |
惡口 |
•對微德者講粗惡語。 |
•對有德者講粗惡語。 |
|
7 |
綺語 |
•雜穢語較鈍(輕)者。 |
•雜穢語較強力者。 |
|
8 |
貪欲 |
•所貪之物是劣質的。 |
•所貪之物是貴重的。 |
|
9 |
瞋恚 |
•所瞋的對象是微德者。 |
•所瞋的對象是有德行者。 |
|
10 |
邪見 |
•顛倒知見較鈍(輕)者。 •非決定性的邪見。 |
•顛倒知見較強力者。 •決定性的邪見。 |
*
本表取自《中部注》(MA.9./I,198~202);cf.《相應部注》S
* 離間語(兩舌)︰《梵網經》D.1./I,4.)︰「不此處聞彼處告,以離間此處之諸人;又不彼處聞此處告,以離間彼處之諸人。」兩舌:台語liong2
sih8,離間,嚼舌(哺舌poo7 sih8),講長短腳話kong2
tng5 te2 kha ue7。
* 惡口(粗惡語)︰S
* 綺語︰《長部疏》DT.1-2/I,153.︰「綺語︰即所謂的胡說,無意義的語言,惱亂、毀壞快樂、利益的果報,為‘綺語’。」
*《增支部》(A.3.68./I,200.):「‘染’是小罪遲退離,‘瞋’是大罪速退離,‘癡’是大罪遲退離。」
* SA.45.1~2./III,116.:「邪見:錯誤的見解和無利可圖的見解。」邪見有三類︰SA.22.62./II,279.︰「無因論︰無因無緣,取名為無因論。無作論︰無惡被作,取名為無作論。斷見論︰持無施(之果報之見解),取名為斷見論(虛無論)。」
*《增支部》(
(附二)
【十戒之效益與免難】
|
|
十戒(消極面) |
積極面 |
效 益 |
免障難 |
|
1 |
離殺戒(不殺、不暴力) |
多護離殺 |
自護護他、延年益壽 |
免結怨、免戰爭* |
|
2 |
離盜戒 |
多施離盜 |
自他相安、安和樂利 |
免孤寡貧窮 |
|
3 |
離邪淫戒 |
少淫多貞 |
潔身自愛、家庭和樂 |
免縱慾傷身 |
|
離淫戒 |
不淫多精 |
身體香潔、資益出離 |
免招惹是非、破財毀譽 |
|
|
4 |
離妄語戒 |
少妄多真 |
言而有信、言行一致 |
免背信食言、親友疏遠 |
|
5 |
離酒戒 |
少酒多水 |
免除耽溺、神清智明 |
免神智不清、胡言亂語 |
|
6 |
離非時食戒 |
少餐多健 |
減少食欲、身輕氣爽 |
免身重氣濁、障礙英明 |
|
7 |
離化妝戒 |
少妝多率 |
呈現原貌、去偽存真 |
免招搖惹禍、引狼入室 |
|
8 |
離唱歌 |
少唱多默 |
遠偽友,會善友 |
免放縱、免傷志 |
|
離跳舞戒 |
少跳多走 |
離假意,得真情 |
免失態、免狂亂 |
|
|
9 |
離高床、豪華床戒 |
少享受多自在 |
隨意坐臥,不假造作 |
放下身段,驕慢自除 |
|
10 |
離金錢戒 |
少錢多閒 |
兩手空空,欲求自消 |
無有錢財,豈有破財 |
*有偈言︰「千百年來碗裡羹,冤深似海恨難平,欲知世上刀兵劫,但聽屠門夜半聲。」
(附三) 【十善之效益與十不善之障難】
|
|
十善 |
效 益 |
|
十不善 |
障 難 |
|
1 |
不殺 |
生天;若生人中必長壽 |
1 |
殺 |
生地獄;若生人中必短壽 |
|
2 |
不盜 |
生天;若生人中錢財不喪 |
2 |
盜 |
生地獄;若生人中錢財多難 |
|
3 |
不邪淫 |
生天;若生人中妻室修良 |
3 |
邪淫 |
生地獄;若生人中所有妻室為人所圖 |
|
4 |
不妄語 |
生天;若生人中不被譏論 |
4 |
妄語 |
生地獄;若生人中多被譏論 |
|
5 |
不離間 |
生天;若生人中親友堅固 |
5 |
兩舌 |
生地獄;若生人中親友乖離 |
|
6 |
不惡口 |
生天;若生人中常聞妙音 |
6 |
離間語 |
生地獄;若生人中常聞醜聲 |
|
7 |
不綺語 |
生天;若生人中言見信用 |
7 |
綺語 |
生地獄;若生人中言無信用 |
|
8 |
不貪欲 |
生天;若生人中不增愛欲 |
8 |
貪欲 |
生地獄;若生人中增其貪欲 |
|
9 |
不瞋恚 |
生天;若生人中不增瞋恚 |
9 |
瞋恚 |
生地獄;若生人中增其瞋恚 |
|
10 |
正見 |
生天;若生人中不增愚癡 |
10 |
邪見 |
生地獄;若生人中增其愚癡 |
* 本表整理自︰《雜阿含1048經》。其中「兩舌、惡口、綺語」不包括在「妄語戒」,「貪欲、瞋恚、邪見」不包括在十戒中,它們是達到更高的修為時所斷。
* A.10.206.Mani摩尼珠。在經中佛陀說,依(十)不善之思惟,引苦、苦報身壞命終生於惡生、惡趣、墮處、地獄。依(十)善之思惟,引樂、樂報;身壞命終生於善趣、天世間。在結論中,佛陀說︰「諸比丘!所思、所作、所積集之業,若不受(報),則我不說其消滅,彼現法或未來或次第生起者亦如是。諸比丘!所思、所作、所積集之業,若未受(報),則我不說作苦之邊際。」本經沒有個別的說出特定的果報項目,如「必得短壽」、「錢財多難」等。
(附四) 【離十戒與十戒之生起、根、業、受】
|
|
(離)十戒 |
從生起 |
從根 |
從業 |
從受 |
|
|
十戒 |
從生起 |
從根 |
從業 |
從受 |
|
1 |
殺 |
身心、 語心、 身語心 |
瞋.癡 |
身 |
苦受 |
1 |
離殺 |
身、 身心、 語心、 身語心 |
無貪瞋、 無貪瞋癡 |
身 |
樂或 不苦 不樂 |
|
|
2 |
盜 |
身心、語心、身語心 |
貪癡、 瞋癡 |
身 |
三受 之一 |
2 |
離盜 |
同上 |
同上 |
身 |
同上 |
|
|
3 |
邪淫、 淫 |
身、心 |
*貪癡 |
身 |
*同上 |
3 |
離邪淫、 離淫 |
同上 |
同上 |
身 |
同上 |
|
|
4 |
妄語 |
身心、 語心、 身語心 |
*瞋癡 |
語 |
同上 |
4 |
離妄語 |
同上 |
同上 |
語 |
同上 |
|
|
5 |
酒 |
身、身心 |
貪.癡 |
身 |
*同上 |
5 |
離酒 |
同上 |
同上 |
身 |
同上 |
|
|
6 |
非時食 |
身 |
貪.癡 |
身 |
同上 |
6 |
離非時食 |
同上 |
同上 |
身 |
同上 |
|
|
7 |
化妝 |
身 |
貪.癡 |
身 |
同上 |
7 |
離化妝 |
同上 |
同上 |
身 |
同上 |
|
|
|
唱歌 |
語 |
貪.癡 |
語 |
同上 |
|
離唱歌 |
同上 |
同上 |
語 |
同上 |
|
|
跳舞 |
身 |
貪.癡 |
身 |
同上 |
離跳舞 |
同上 |
同上 |
身 |
同上 |
|||
|
9 |
高床、 豪華床 |
身 |
貪.癡 |
身 |
同上 |
9 |
離高床 豪華床 |
同上 |
同上 |
身 |
同上 |
|
|
10 |
金錢 |
身、語、心 |
貪.癡 |
身 |
同上 |
10 |
離金錢 |
同上 |
同上 |
身 |
同上 |
*
KhA.31-2.︰「從根」:「…‘不與取’(和) ‘虛妄語’為貪、癡根或瞋、癡根。」但衡量實況,‘虛妄語’乃是覆藏(=慳,屬瞋根)真實之下而發言,所以應為瞋根(伴隨癡根)。
* KhA.31.說「邪淫」與「喝酒」兩項為「樂或不苦不樂」,但衡量實況,修訂為「三受之一」。
* 離身惡業將生起「正業」(心所);離口惡業將生起「正語」(心所)。
* KhA.37.︰又這十學處以低劣的「欲、心、勤、觀」而受持為低劣的;以中等的為中等的;以殊勝的為殊勝的。或者被愛、見、慢所染污為低劣的;無被染污為中等的;於各處以慧攝益則是殊勝的。以「智不相應善心」而受持為低劣的;以「有行(被動)智相應」為中等的;以「無行(主動)智相應」為殊勝的。
【參考資料】
*《律藏》〈波羅夷〉(1.不淨行、2.不與取、3.(殺)人、4.(謊言)上人法)(Vin. Para.pp.1~109)
*《普端嚴》(律注) (Samantapasadika, Sp.)
*《善見律毘婆沙》(律注) (大正藏第24冊, No.1462.)
*《小誦注》〈(十)學處注〉(KhA. Sikkhapadavannana)
* 覓寂比丘︰《小誦注》(KhA.pp.30~37)電子檔
* 瑪欣德比丘︰《沙馬内拉學處》2008年版 (台南•法藏講堂)
¶
[1] 眾生:包括所有有呼吸者(pana)、生物(bhuta)、有生命(jiva)、所有補伽羅(puggala,數取趣,數度往返五趣輪迴者)、人(受孕時算起,「似人」--受精卵在子宮著床四十九日中、胎兒)、非人(a-manussa﹐即非人類,天龍八部,即:天人(devata﹐勝過人間之果報)、龍(naga﹐蛇類,有神力,能興雲雨)、夜叉(yakkha惡鬼)、乾闥婆(gandhabba﹐樂神,以香氣資養身體)、阿修羅(asura由瞋、慢、疑三因而生)、迦樓羅(garula﹐金翅鳥,以龍為食)、緊那羅(kinnara樂神,頭上有角)、摩睺羅迦(mahoraga﹐樂神,大蟒神,人身蛇首)、聖者(ariya,指證聖果者)、非聖者(anariya)。殺罪,包括殺害任何肉眼能見的動物,下至螞蟻(巴 kuntha捃多,梵 kunta)、蚊蚋等微小動物。
[2] 有「行動」(vayamati努力)而符合殺罪,有以下各項(KhA.29.;cf. Sp.Para.II,439.,《善見律毘婆沙》卷第十一(T24.751.1)):
(1)親手--自手殺生,當場斃命死,或隔一段時間才死。自己勸眾生去死,或教別人去勸眾生去死。或給毒藥或墮胎藥,或下毒在身上。或寫書、撰文勸死。
(2)命令--教唆他人去殺,展轉使殺,懸賞殺人。
(3)投擲--投擲石、刀、矛等,射箭、打彈弓等。
(4)設陷阱(固定的)--設深坑、火坑,捕獸夾、羅網。或提供藥、毒、機關等。
(5)明所成--以咒術殺生(‘明(咒)’所作vijjamaya)。
(6)(與)神變所成--以神變所作(殺)(iddhimaya)。
[3] 「無犯」(anapatti)即無違犯,無過失,非故意犯罪的行爲,或者在某不知情的狀況違犯。在漢傳有時說是「開緣」。拉丁文也有說︰“Actus
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est rea”(非故意犯罪的行爲,不算犯罪行爲。)
[4] 《普端嚴》(Sp.Para.I,254-5.)︰「精神失常︰由於夜叉或膽汁等的關係而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病。」《善見律毘婆沙》卷第七(T24.724.2)︰「失本心故,見火而捉如金無異,見屎而捉如栴檀無異,如是顛狂犯戒無罪。」
[5] 偷盜有價物品,包括逃漏稅在內,而在偷盜或逃漏稅後,會被當地法律處罪、罰款。佛陀時代摩揭陀國以偷五個「摩沙迦」(masaka)以上判處死刑。佛陀時代摩揭陀國以偷五「摩沙迦」以上判處死刑。「五摩沙迦」到底值多少?《律藏》〈波羅夷〉(Vin.Para.p.64.)說︰一把米,一把綠豆,一把蠶豆,一把胡麻,都是判為「波羅夷」,亦即值「五摩沙迦」以上。在律註中有人換算五摩沙迦等於20顆米粒大的黃金,約1╱24英兩(ounce,約0.333錢)值台幣940元左右(2008年10月)。目前泰國比丘戒以偷竊1銖(約台幣1元),算是犯不可悔罪(波羅夷)。由於時代變遷,要考慮因素很多,難以換算。
[6] 有行動(vayamati努力)去偷。對於非己物之有價值物品,未經同意,也非暫用心態,自手取、教人取、遣人取,然後據為己有,就是「不與取」(adinnadana),等於偷竊。
[7] 必須符合五個條件,才有信賴(vissasam gahetum, =vissasanto, vissasaggaho親厚想):(1)同見者(sandittho=ditthamattakamitto曾見過的朋友),(2)熟識者(sambhatto=dalhamitto摯友),(3)已邀請過(任何你須要的都可以取用)(alapito),(4)人還活著(jivati),(5)或知道拿走後(物主)將會高興(janati ca, gahite me
attamano bhavissatiti.)。(《律藏》〈大品〉Mv.I,296.;《普端嚴》Sp.Para.II,371-2.)
[8] 畜生物:即在畜生巢穴發現的有價物品。
[9] 以為是垃圾:若棄置路邊之物需小心辨識,如棄置之汽機車等不可任意取用。
[10] 在家人的淫欲對象,不限於男女人類,包括黃門(panddaka閹人、沒有男性生殖器)、二形(具有男性及女性生殖器),未腐壞之屍體、動物、非人。無論從事是由於「怨逼」(指強怨,如:王、賊脅迫),或「軟怨」(指情侶愛染纏綿)。
[11] 指觸境(男之肛門、口,及女之陰道、肛門、口,不論有無保險套),與境合(乃至入一點點)。
[12] 接納樂受,如身動、配合、享受。
[13] 《普端嚴》(Sp.Para.III,554-5.)︰「母所護(等)︰那是父親已遺棄或已死,衣食等由母親所打理,到了老年,她將護母。」《普端嚴》(Sp.Para.III,554-5.)︰「母親保護(rakkhati)、監護(gopeti)、令做自主(issariyam kareti)、使令(vasam vatteti)。保護︰(可命令她)任何地方不准去。監護︰如別的不看,如此(把她)放置在保護的地方(管教)。令做自主︰全面制伏、禁止她自由選擇生活方式。使令︰“令做這個,令不要做那個”。如是自己在她之上使令。由此方法,可知父所護等。」
[14] 離妄語即不說謊;不包括︰不惡口、不綺語、不兩舌,但是應防止這些語言過失。(《長部疏》DT.1-2/I,153.︰「說綺語︰胡說,無意義的語言,惱亂、毀壞快樂、利益的果報」、不搬弄是非(說是非者,有時會自以為是說真實話),但亦應齊修清淨口業。)《中部》(M.61./I,415.)世尊說︰「羅睺羅!凡是任何故意妄語而無愧者,我說他會無惡不作。」妄語中,妄說自證上人法為最嚴重的妄語。「上人法」(uttarimanussa-dhamma)是超越凡夫境界,即禪定(jhana,初禪至第四禪)、解脫(vimokkha,釋放)、三摩地(samadhi,等持,心離掉舉、不散亂)、三摩缽底(samapatti,等至,伏昏沈、掉舉,致力於身心安和)、見道(banadassasana,三明,即宿命明、天眼明、漏盡明)、修道(mahabhavana,四念住、四正斷、四神足、五根、五力、七覺支、八正道)、證果(phalasacchikiriya,證初果至四果)、斷煩惱(kilesapahana,斷貪瞋痴)、心解脫(vinīvaranata cittassa,心離貪瞋痴而解脫)、樂靜處(subbagara,樂獨居於無人靜處)。
[15] 酒包括酒糟、酒麴(含酵素、釀酒用),有酒精成份,飲入喉能醉人,無論是否有酒色、酒香、酒味。若不是酒,雖有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而無酒精成份可飲。
[16] 醉品包括毒品在內。毒品的自然屬性可分爲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。麻醉藥品是指對中樞神經有麻醉作用,如鴉片類。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,使人興奮或抑制,如苯丙胺類。
[17] 飲酒時,作無酒想、空想、或其他名目想(如:般若湯),皆犯。
[18] 喝入(咽喉),才算違犯。以比丘戒來說,「咽咽波逸提」。塗抹身體不犯。
[19] 若有病,以酒和合湯藥,只為了增強藥效,無犯。
[20] 「高床」是指橫木之下的腳部超過佛陀的八指距長。Sp.Para.III,567.︰「善逝掌張距︰善逝(佛陀)掌張距(Sugata-vidatthi)等於中等身材的人之張手的三倍,木匠的(張)手一又二分之一。」佛陀的指距也大約為常人的三倍。常人一指距(avgula or finger-breadth)約
「大床」指其床墊裡有棉花、毛製的床墊厚過四指寬,或用有圖畫的毛製床單,或雕飾床椅等。(詳見《長部》《沙門果經》D.2./I,65~66)
[21] 佛世時被允許的坐褥或臥褥質材有五種。Paci.IV,40.︰Koccham nama-- vakamayam va usiramayam va mubjamayam va pabbajamayam va anto samvethetva baddham hoti.(「坐褥」者,有五種坐褥:有樹皮製、芳香須芒草製、或吉祥草製、或燈心草(蘆葦)等所製,其內包裝他物。)
[22] 通貨(kahapano)有時是金製的、銀製的、天然的;「天然的」有的是貝殼、石頭、珊瑚製的)。(參見《善見律》Sp.Para.III,689.)